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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引导资金项目的检查与验收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验收依据、范围与内容
1、验收依据:根据《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湘政办发[1995]5号)及《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》(湘财工字[1999]7号)中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;
2、验收范围:列入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。引导资金项目如果同时属于国家和湖南省支持的科技、技改、高新技术产业化、农业等项目,已通过验收的不再重复验收,只须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"省高新办")备案。今后这类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应的验收办法要求组织验收时,要报告省高新办派人参加,验收后,各项目承担单位需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表,并报省高新办备案。其他专项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,都需按本办法进行验收。
3、验收内容:项目执行情况;项目经济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;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;项目决算情况;引导资金返还本费情况;项目实施对企业及地方经济影响情况。
二、验收程序
1、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;
2、项目的承担单位在项目完工的基础上,向省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及附件;
3、省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附件,经审查合格的由省项目推荐单位向省高新办提交验收材料;
4、省高新办根据省项目推荐单位提交资料情况,制定项目验收计划,并委托省项目推荐单位组织验收,省高新办成员单位派人参加;
5、省高新办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。
三、验收资料
1、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及有关合同书;
2、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(包括立项的目的、意义,项目进展基本情况、下一部发展目标等基本内容);
3、项目验收申请表;
4、科技成果鉴定报告;
5、项目技术报告(包括采用的详细技术路线、技术特征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、技术成熟程度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、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);
6、购置的项目固定资产清单;
7、项目经费的决算表(含引导资金的本费返还证明);
8、项目其它资料。
四、验收结论
省项目推荐单位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,提出"通过验收"或"需要复议"或"不通过验收"的结论建议,由省高新办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,并将验收结论分批公布。
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通过验收:
1、完成项目预计技术和经济指标不到85%;
2、提供的验收文件、资料、数据不真实;
3、无正当理由,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,但事先未做说明。
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,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。
未通过验收的项目,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,经整改完善后,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。如再次未通过验收,项目单位不得再承担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项目,不得享受《湖南省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》(湘发[1998]19号)中所规定的优惠政策。
本办法所称省项目推荐部门指省发展计划委员会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、省科学技术厅、省农村办。
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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